问题 |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何确定营业额 |
释义 |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何确定营业额? 问:对于租赁住房,原合同规定一年租金为12万元(每月1万元)。然而,10月份终止了行动,经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了合同。新的终止协议:承租人自2013年1月至10月支付租金10万元。为赔偿损失,出租人同意从上述租金中扣除2万元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因为我们需要把合同交给税务局开发票。根据合同内容,1。出租人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营业外支出2万元。承租人还需要提供2万元的发票吗?2还是应该支付8万元的收入?三。如果新合同终止,直接说:由于提前终止合同,租金降到8万元,能否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8万元的税规定,是指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发生期间或者发生后征收的金额。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收入支付凭证之日为书面合同确定支付日期之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支付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终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在合同解除前仍应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出租人已将租金租赁给对方10个月,因此出租人营业税总营业额为10万元。纳税时间按合同约定的纳税时间确定。如果合同中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时间。 对于承租人因合同终止而从出租人处获得的补偿,承租人不向出租人提供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需要向出租人开具发票。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出具收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在1月至10月将合同金额从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8万元,出租人可按上述规定以人民币8万元作为总营业额,并向承租人开具发票。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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