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主对房客的债务纠纷负责吗 |
释义 |
1、 业主是否对承租人的债务纠纷负责,是承租人的个人问题,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的债务负责。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对承租人负责,对自己的房屋也要负责。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天,将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不足部分; 2。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否则,因未及时维修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应当与承租人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需要转让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1) 出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的权利。这是合法的权利。(二)收取租金的权利,是合同产生的权利。(三)保障租赁住房的合理使用权。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行使修缮、扩建的决定权。定期行使对出租房屋的检查权。(四)提前收回业主住所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项权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理由是一致的或者明显合理的,应该是允许的。规章制度规定,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对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例如,收回18岁以下儿童的住所或将其提供给老年人。国外有法律法规要求以自住为理由提前退出。两年不租。(五)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以行使请求权。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六)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有权同意续签租赁合同。第三,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约的义务。《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有义务在发生情况时及时通知出租人。(二)保全容忍义务:承租人不得拒绝出租人保全租赁财产的必要行为。(1) 不得随意改善租赁或在租赁额度内增加其他内容。(二)不得随意转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 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是以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因此,即使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请求返还。 (2)当多人共同租赁租约时,每个承租人归还租约的义务是连带债务。(三)有多个出租人的,出租人之间存在股份共有关系的,共有人有权根据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 (4)对于归还期限,定期租赁期限应在租赁期限结束时;对于非定期租赁,应在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时。(五)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设附着物的,出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有权要求拆除、恢复原状。 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必要费用。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债务纠纷负责”问题的回答。承租人的债务属于承租人个人,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的债务负责。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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