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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能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释义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权利瑕疵】承租人因第三人的请求权不能使用或者受益的,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房屋后,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受益。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权要求排除妨碍和损害。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虽然这两种权利有各自的范围。但是,从实际行使的角度看,房屋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交叉的。因此,如何行使和协调双方的权利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双方行使权利应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双方权利的重叠部分,一方行使权利的,另一方可以加入主张权利的一方,但不能单独主张权利。同时,由于业主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应当分别主张,对方不能主张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果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经营损失,但出租人不能主张这部分损失;同样,如果第三人侵害的权利只是出租人的权利,而不是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也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承租人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必须能够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就不能索赔。承租人向房屋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做什么或者有什么具体要求,可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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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