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股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房东的转租协议无效,三房客的屋顶通讯无效 |
释义 |
这家工业公司将一间产权房出租给他人经营旅馆。不料,屋顶上长了几根通讯“辫子”。几经打听,原来租客把房子的屋顶和仓库租给了移动通信公司,并设置了手机基站和附属设备。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兴业公司将酒店和移动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定其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移动公司拆除移动电话基站及附属设备,把屋顶和仓库恢复原状。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仅判决两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未要求手机公司拆除手机基站及附属设施。为什么?1998年11月,一家实业公司将龙漕路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他人,成立了一家宾馆。2001年8月14日,未经兴业公司同意,酒店与移动公司签订了两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移动公司应在屋顶设置移动电话基站,并在房屋内安装通信设备。年租金27375元,租期10年(200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9日)。酒店还同意搬家公司设置6根支撑管天线,搬家公司一次性支付天线场地费、电缆路由费等场地占用费3万元,使用年限也为10年。酒店与移动公司还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产权变动等原因导致酒店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经移动公司同意,酒店应将本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以保证移动公司设备的稳定正常运行。移动电话公司应当保证移动电话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发布的安全标准。否则,酒店有权要求手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协议签署后,移动公司在屋顶和仓库安装了相关设施。事发后不久,一直蒙在鼓里的房产业主实业公司发现了这种情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实业公司与两家单位起诉。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是房屋的产权人,公司不承认酒店将房屋出租给移动公司的行为,因此酒店与移动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为维护电信用户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和其他通信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迁移的,不得取得通信设施的产权。据此,法院不支持兴业公司要求拆除基站及附属设施的诉讼请求。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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