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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仍然有效
释义 2003年5月26日,韩×生与本案外人顾某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严×斌,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已就转租和分包事宜达成一致。在租赁期内,经出租人同意,颜斌可以转租、分包。2006年10月28日,经出租人韩×生同意,严×彬将原租赁合同中的部分房屋转租给刘×英、马×丽。2008年4月15日,刘某英、马某丽以闫某斌为被告,韩某胜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丘市凉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使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韩×生说,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没有登记备案。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双方合同均无效。此外,经查,原租赁合同中的一部分房地产已于2005年8月26日被禹城县人民法院拍卖。良源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斌与第三人韩×生于2003年5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被告人严斌根据原租赁合同,将租赁房屋转租给原告刘英、马丽,并征得出租人韩胜胜的同意。转租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第三方韩×生称,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没有登记。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生效的,从其规定。”。合同的效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目的、租赁价格、修理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并向出租人登记本条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该条中的“不”只是一个主张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因此,该条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以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为原则,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采取严格原则,其目的在于鼓励交易,繁荣经济。因此,法院不支持第三方认为合同无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书如下:原告刘英、马丽与被告严斌于2006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分析尽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登记备案,但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违反规定只构成行政违法,合同不能认定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目的、租赁价格、维修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登记。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失,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个目的是对房屋(含租赁)等不动产的交易或者产权的设立等进行公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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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