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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出租时,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释义

根据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一)承租人拆除租赁房屋时,有权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二)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三)与出租人、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合同拆迁协议;
    

(4)对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项,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5)对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对强制拆迁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九)其他承租人的权利。其次,对于承租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义务;
    

(2)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裁定确定的义务;
    

(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定确定的义务;(四)承租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的面积、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搬迁期限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交换房屋产权。产权发生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承租人可以与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可以要求被拆迁人签订安置房租赁合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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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