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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期
释义

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期限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何时应当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决定处分出租房屋时应当尽快通知承租人,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一)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二)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需要注意三点:
    

①仅限销售。房屋由出租人捐赠、交换或者征收、没收后出售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2) 房屋抵押时,出租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折价出售出租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二条)。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或抵押权人)的购买条件相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因此,无论抵押权设定在租赁合同订立之前还是之后,承租人都具有优先购买权。换言之,《物权法》第190条在这里不适用。不同之处在于:买卖不违反租赁,因此应适用《物权法》第190条。(3)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以最高竞价优先购买该房屋。承租人不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格、付款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方。(四)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二)承租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何时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决定处分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尽快通知承租人。如果不通知,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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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