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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释义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定期支付约定的租金,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通用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个人信息、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房屋地址、房间数量、使用面积、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修设施、月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租赁情况等。(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具备的按约定交付承租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房屋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出卖、转租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优先购买权依法得不到保障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一段时间(私人租赁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租赁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 房屋擅自转租、出借、调换,或者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有权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要求妥善使用租赁房屋,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时将原房屋完好归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收回租赁房屋。其义务是将租赁房屋按合同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考虑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的处置安排。也就是说,双方约定,承租人应当拆除附属物,恢复原状,或者出租人折价购买。
    

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民法典》第708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第709条承租人应依约定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710条承租人依约定方式或租赁物之性质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灭失者,不负赔偿责任。第七一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712条(租赁物之保管义务)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之保管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民法典》施行前,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物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赁物的维修而影响租赁物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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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