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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如何保持租约
释义

1、 如何保持租赁权(合同法的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如果租赁权具有提供收入的能力,就必须保持这种收入能力。比如,租赁林地不应过度砍伐,租赁耕地不应施肥、弃土。当然,租赁物损坏时,修理义务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修缮虽然是保全租赁物的行为,但承租人不承担这一义务的,并不违反保管义务。当事人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和收益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取得租赁物收益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改正。《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超出约定的使用和收益方法的使用和收益,实际上会减少租赁物的收益,构成租赁物的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或者取得租赁物的,即使给租赁物造成损失,也不构成违反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还包括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现状,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拆除、变更或者增加设施。但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出租人另有约定的,不包括在内。否则,承租人有归还或者赔偿的义务,出租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当然,要使租赁物业保持原状而不发生任何磨损,并非不可能。比如,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合同约定,因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造成的自然损失甚至损害,不能认定为未履行保管义务。因为使用中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物品的磨损,所以法律允许承租人免除责任,另外,他们应该承担责任。
    

2。承租人损坏租赁物时,如何处理承租人的同居人或者承租人允许使用租赁物收益的第三人,包括亲属、客人或者承租人允许使用租赁物收益的其他人(简称承租人的关系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不按债务履行,并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承租人的过失致使租赁物被第三人毁损、盗窃的,出租人可以以承租人不履行债务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债务不是真正的连带债务。在台湾法律中,承租人本人或其同居者、经其许可取得租赁物的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使用租赁物的,也应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对因轻微过失造成的租赁物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的责任原则上是一种抽象的轻过错责任。比如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只有轻微过错,自己的财产也在火灾中被烧毁,因为火灾不是他想要的,他没有足够的权力来偿还出租人的损失,所以法律只能以普通人明显不重视为基础,将其作为例外来承担责任承租人轻微过失的抽象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不负责任,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甚至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合同。但是,对于普通百姓关注的租赁权仍然受到损害的情况,如何处理,却缺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承租人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的损坏承担责任,这对承租人来说过于严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租赁物保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因此,在解释上,发生火灾等情形,承租人关注普通人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律咨询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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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