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购房者关注的过程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买受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交付的概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将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承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一定手续,验收商品房。开发商的法律义务是,交付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给买方;买方的法律义务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办理一定手续,接受房屋,不得无故拒绝。第二,房屋交付的条件是什么?《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列出了商品房交付的四种条件:合格验收、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取得商品房交付批准文件使用。目前,在上述示范文本所列的四种交付条件中,房地产公司采用的交付条件均为“验收合格”。在合同中,“验收”具体解释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具《单位(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取得本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还同意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用户手册》。此外,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书》。三是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现场试验报告,工程中使用的配件、设备;(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5)有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实践中,房屋建筑竣工后,由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经四方签字盖章,表明认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以上规定表明,竣工验收备案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进行的。因此,竣工验收备案不是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而是职能部门的事后监管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没有竣工验收记录的也可以移交。5交付的主体是什么? 交付的主体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出卖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俗称交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办理一定的手续验收商品房(俗称收回)双方的协议。负责交付房屋的卖方一般包括开发商及其授权代表,收回房屋的买方一般是买方或其书面授权代理人。第六,交货标准是什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买受人。”《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立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因此,如果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存在差异,有些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补充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供水、供电符合使用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线路。7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回大楼?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而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有的示范合同规定:“双方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未出示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因此,业主可以拒绝采取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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