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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套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刘女士打电话来咨询我。2006年,她和陈某拿到了一套房子(总价40万元),首付10万元,婚后共同还款15万元。2012年,陈某以16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掉,然后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刘女士发现陈先生包养情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东莞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关于第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夫妻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本案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第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陈某已取得第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其属性并未因婚姻关系的确立和延续而发生变化。至于刘女士婚后与陈先生共同还贷,可以理解为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王先生个人婚前债务。因此,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被没收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办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另一方。
    

关于第二处房产的所有权。
    

目前,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第二套不动产属于动产,因为它只涉及动产形式的转变,而不涉及性质的改变。因为如果认定为共同财产,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婚前买的房子如果不卖,就会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旦卖了,就变成共同财产。这太荒谬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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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