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 |
释义 |
被告辩称,某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出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主张不予支持,县政府为第三人出具的房产证应当依法保存。首先,被申请人在市政府重新审议时没有提到自己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说第三方房产证规划中的部分土地在其土地使用证中。被申请人认为县政府为第三人出具的房产证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二是某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1995年2月27日向第三人陈某颁发房产证时,某县城关镇南关村委会和某县第三实验小学均无异议。时隔8年,第三人陈某于2003年3月换证。证书颁发至今已有14年。被申请人在出具房地产证时已向县政府职能部门陈第三人申请并换证,未提供第三人房地产证平面图中其拥有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陈先生。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房地产业证字第2003-3-0xxx号房地产证的行为不成立,无权要求县政府为第三人重新申请房地产证。第三人认为,一是争议的宅基地1990年由南关村委会转让给陈某,依法取得;二是陈某的房产证取得合法有效;三是原告陈述的理由和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成立。原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时,从未提及1999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相反,他以2000年与南关三、六队的买卖合同为证据。既然原告已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为什么他在2000年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块土地?这显然自相矛盾,第三人于1995年取得房产证,原告于1999年取得土地证。第三人取得房产证后,原告的土地证应无效。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房产管理局在为第三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审核表、调查表中存在意见空白,证明程序存在缺陷;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职权是确认相对管理人的房屋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填写国有土地面积的依据。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已被原告占用、使用,第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未侵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关键问题:1。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何认定其有效性?2被告出具证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合议会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某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住房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住房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二)购买的住房,以原住房为准应提交所有权证书、销售合同和契约。本案中,根据第三方的申请,某县房产管理局对第三方购买的第三实验小学房屋进行了查勘。经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发给第三人,2003年换证。审计表中被告意见部分空白,是证明程序的缺陷;房产管理机构的权限是确认相对管理人的房屋权属,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的依据。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证明原告使用的土地包括争议土地。到目前为止,双方争议的土地已被原告占用和管理。第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事实上,并不侵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某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时,权属不清,四个邻居的签名中没有原告的签名;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时,办理了房屋使用证,标明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使用的土地应为集体土地,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在集体土地上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2003年为第三人换领房产证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如果被告不公告,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告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不在本案范围内。综上所述,应当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审判决采纳了第一意见。理由:第三方房屋于1994年购买,1995年申请认证。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住房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住房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二)购买的住房,应当提供原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契据。当时房屋所有权证并不需要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应当核实矛盾何在?纵观其立法意图,两者相辅相成。前者是规范城市私人住宅管理,后者则着眼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因此,被告为第三人出具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发证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也保护了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但在第三人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不宜在房屋所有权证中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但是,仅凭这一点注销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合适。毕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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