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有瑕疵,妨碍使用的,出租人有义务用同类租赁物修理或者更换后交付使用。租赁物附有机器附件、维修工具等附件的,还应当交付承租人。租赁物技术含量较高的,出租人还应当交付相关的装配图、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在租赁物不处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其进行维修,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且不是承租人过错造成的条件。租赁物发生故障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租赁物的维修而影响租赁物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下的义务:。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和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承租人应当尽力妥善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添置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现有增值的费用。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付款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但是,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第三人主张租赁物权利,影响承租人使用和收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4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届满或者因一方违约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符合使用后的状态。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不确定。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义务不仅需要出租人的履行,也需要承租人的配合。只有双方依法履行义务,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才能最大化。以上内容是关于上述问题的知识,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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