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子女房屋捐赠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
释义 |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小宇,并判令陈某帮助将房屋转让给小宇。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主张应是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小雨房屋内容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判决陈某配合过户后进行有效审查。 点评分析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房屋产权归属,但笔者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对本案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小雨的认定存在疑问。本案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诉因规定》,确认所有权纠纷属于诉因的第四级,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诉因的第二级。可以看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和确认所有权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对某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当事人竞合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时,法院才能确认有争议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本案中,争议房屋属于李先生和陈先生,而不是他的儿子。这一点非常清楚,彼此之间毫无疑问。既然双方在产权归属上没有争议,那么本案肯定不是产权确认上的争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有三种情况:(1)双方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因一方隐瞒财产,部分财产不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分配财产。 (2)双方约定离婚时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3)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发生纠纷的,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系陈某未履行离婚时陈某与李某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致,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第二种情形。它属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合同纠纷。李先生的权利主张应以合同法为主要依据,但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寻求权利救济是错误的选择。受赠人小宇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经营、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排除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涉案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为李、陈两人的名下,原属于李、陈两人。虽然两人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送给儿子小雨,但赠与协议并不能直接导致产权变动,只是产权变动的原因。只有在协议的基础上,小雨才从父母那里获得了房屋的产权。小雨要想拥有涉案房屋的产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在不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的产权自始至终属于李某、陈某,而不是小雨。 李、陈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将房子赠送给儿子小雨。这个捐赠协议有效吗?这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先发制人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合同被认定有效的,并且没有其他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是单一的赠与合同。它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断定,李、陈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本应自觉按照约定在房产部门以儿子小雨的名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后来陈某悔过自新,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李某有权要求陈某继续履行捐赠协议。 就本案而言,法律适用和判决思路的路径应该是,作为受赠人小雨的监护人,李小雨向法院的诉求只能是: (1)确认其与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的有效性; (2)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审理了两项请求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这两项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判决书的正文只能是以下两项: (1)确认李某与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的有效性; (2)判令陈某在判决生效后的期限内配合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李某无权提起诉讼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既违反了法律程序,也违反了实体法。判决生效后,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法院会向房产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房产部门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地产部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即小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