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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不真实
释义

连带责任是否不成立?什么是不真实的连带责任?不真实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与标的物履行相同的债务,并且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所有债务。此时,几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不真实的连带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一台彩电。乙方在保管期间借给丙方使用,丙方使用时不慎折断。这样,乙方对甲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丙方对甲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不真实的连带责任。其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法律情形。《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合理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
    

2。《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的,合营各方对其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有相关规定。
    

3。代理。所谓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或两方共同对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一)委托书授权不明确产生的连带责任。(2)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3) 未经授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4) 代理关系中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务担保。《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还分别明确规定了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法律责任。6连带债权和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各有连带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各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他有义务偿还所有债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支付其份额。根据民法理论,所谓不真实连带责任,是指每一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与标的物履行相同的数项债务,并且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全部债务。此时,几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不真实的真正连带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一台彩电,乙方在保管期间借给丙方使用,丙方使用时不慎损坏。这样,乙方对甲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丙方对甲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不真实的连带责任。不真实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连带责任中的若干债务人因不同的原因承担不同的债务。(2) 债权人对几个债务人有独立的债权。(3) 若干债务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债务人之间没有主观联系。(4) 多个债务人的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不分比例、份额清偿债务。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所有债务。(5) 在大多数情况下,首先向债权人付款的债务人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要求赔偿。但这类索赔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比例,而是基于特殊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的特殊规定。因此,这种债权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债权关系。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连带责任与不真实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中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因此债务人之间存在主观联系,债务人具有担保的共同目的债权人的权益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或法律规定的,它们是相互结合的,而他们所有的债务都是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的目的这是最好的办法。在不真实连带责任中,债务人之间没有主观联系,没有共同目的,只有自己的单一目的。债务人与债务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但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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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