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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交付的证据是什么
释义

1、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解决纠纷、制止纠纷”,即明确财产的归属。那么,《物权法》如何明确财产的归属呢?总之,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因此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不动产登记。相反,动产可以频繁移动,因此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除了相反的证据,动产的权利人在谁手中。《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动产交易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交易越频繁,产权变动就越频繁。物权变动的,应当公示。否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动产交易就会发生纠纷。因此,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公开透明,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动产交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交付的实质是向社会公告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和变更,使人们从对动产的占有中了解动产物权的现状。第二,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第三,交付对象仅限于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对动产交付采取了生效要件原则。动产交付完成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确认房产权属,维护交易安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动产,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对抗。虽然公示方式要求“登记”,但登记不是必须的,也不是不可能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登记,换言之,“自愿登记”。当事人不登记也可以取得物权,但物权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他人的权利被登记,你的权利将被取消。所谓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不现实地交付动产,但采取灵活的交付方式代替实际交付。允许概念交付有助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鼓励和促进交易,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物权法》为概念交付提供了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简单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债权人已依法占有动产的,该物权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生效。现实生活中,让与人转让动产物权前,受让人可能已经通过委托、贷款、租赁、使用贷款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规定,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视为交付。第二,指令传递。《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的权利。也就是说,动产物权转让时,动产已经被第三人占有的,转让人可以将第三人的返还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实际交付的物。如甲方将电脑借给乙方后再卖给丙方,则应告知丙方直接从乙方手中取走电脑,并告知乙方将电脑卖给丙方,日后归还丙方。一般来说,在指令交付过程中,让与人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动产被他人占有后,转让人不知道谁占有,因此不能向具体占有人提出请求,当然也不能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动产的交付是我在上面介绍的。你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这一部分,这样你的权利就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你什么都不懂,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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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