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对埋藏物有何规定 |
释义 |
1、 寻找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概念是获得所有权的方法之一。社会财富经常被公开,但在某些情况下,财富的存在是未知的。有的埋在地下多年,没人管;有的放在柜子的角落和口袋里,后来渐渐遗忘。这种以前不为人所知的财富一旦被偶然发现并再次被人发现,如何确定其归属就成为一个问题,这取决于各国民法中“发现埋藏物”制度的规范。[1] 埋藏物和隐匿物的发现早在古罗马就有规定,现代各国民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所谓埋藏物和隐匿物的发现,是指对埋藏物或隐匿物的识别和占有。发现埋藏物、隐匿物的性质与扣押、捡拾遗失物的性质没有区别,这也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发现人不需要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只要有意义的能力。同时,我们发现人们并不一定要拥有所有的意义。(1) 发现人取得所有权的,或者在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的,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规定。 (2)它属于发现地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发现人有权要求同等报酬,这是瑞士民法典规定的。(3)属于国家,国家奖励发现者。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用了这一规则。埋藏物的发现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发现人。第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埋藏物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都具有典型性或相当独特性。法国《民法典》在该法第716(2)条中规定了埋藏物的发现:“对于所有埋藏物或隐匿物,任何人都不能证明其所有权,而这一发现纯属偶然。法国民法采用了发现人取得所有权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属于自己;在别人的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者,一半属于土地所有者。 和《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埋藏物应长期隐藏在其他物体中,长期未埋藏的不应只找到。就发现埋藏物的效力而言,发现者取得所有权。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者,一半属于矿藏所有者。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埋藏物、隐匿物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收缴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埋藏物,经证明归自己所有,依照现行法律、政策可以归自己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规定:“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匿物的,参照查找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实行公有制立法,发现人们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得到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鼓励。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隐匿物和埋藏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谓隐蔽物,是指放置在隐蔽处,不易被发现的物体。例如,放置在天花板上的对象和屏幕中携带的对象都是隐藏对象。根据本条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然而,这并不是说一旦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它们无一例外都属于国家。埋藏物、隐匿物被发现后,埋藏物、隐匿人或者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所有权或者继承权的,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隐匿物返还埋藏人或者继承人,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认埋藏物、隐匿物的归属不明,才能归国家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埋藏物、隐匿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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