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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回权是什么意思
释义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不是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追回债务人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行使追偿权,应当在提交破产财产价格变动方案、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超过上述期限,债权人要求收回有关财产的,(仍可以行使收回权,但)应当承担因迟延行使收回权而增加的有关费用。债权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有关手续费、保管费、寄售费、佣金、手续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取回有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追偿有关财产,管理人不予批准的。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追偿权。(二)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有关“有效”法律文书要求管理人追偿争议财产,管理人以有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为由拒绝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重整期间,债权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债权人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取回的财产可能发生转移、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大幅降低。一般来说,追偿权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的,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和期限的限制;但重整程序中追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管理人将债务人占有的生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未及时变现而价值严重下降的财产变卖的,应当及时变价并缴存变价金,相关权利人可以行使收回变更价款的权利。二是非法转移他人财产(2011年案例分析,2013年案例分析)
    <1。非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债权人不能取回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转移的,原债权人的财产债权损失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转移的,因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履行职责造成原债权人损害的债务,作为“共同利益债务”清偿。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债权人依法收回转让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第三人支付的对价收回债务(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转移的,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转让的,作为“共同利息债务”清偿。(3) 恢复原状的权利。
    

1。恢复原状的权利可以行使时,债务人占有的他人的财产毁损、灭失,由此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赔偿金尚未交付债务人,或者虽然赔偿金已经交付债务人,但可以与债务人的财产相区别债务人、债权人要求追偿由此取得的保险金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行使返还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破产法院发生的财产毁损、灭失,债权人财产损失在接受前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财产毁损、灭失的,因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履行职责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务,作为“共同利益债务”清偿。
    

3。经理不该受责备。
    

经理或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移”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债务视为“共同利益债务”,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存款支取权”的法律内容律师网. “债权人”有权以管理人或有关人员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务人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管理人或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会为你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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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