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绝对权力是什么 |
释义 |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是由《德国民法典》创设的。德国《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有着非常详细、细致的规定,其核心是对所有权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为专有所有权。第四节是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基本条款是第985条和第1004条。所有权保护的规定适用于其他财产权。占有人还必须根据占有提出各种索赔。在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中,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最为全面。物权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占有。物权请求权有物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防止妨碍请求权三种形式。在物权请求权的立法方面,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最为全面。物权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占有。物权请求权有物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防止妨碍请求权三种形式。 日本民法典没有对物权请求权作一般性规定,只是对占有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如第198条、第199条、第200条等。在其他物权中,则规定占有行为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押。但在日本,物权请求权得到承认,是基于所有权的效力排除侵权或防止其危害,理论上物权请求权得到一致承认。权利质权的性质有两种学说:权利让渡说和权利客体说。前者沿袭了传统民法对质权标的物的理解,认为质权标的物只能是有形物。就质权标的而言,权利之上不可能有权利,因此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而转让债权或其他权利;根据权利标的理论,质权标的不限于有形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和交换价值的物权应当与交易性物权相同,也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因此,权利质权的标的物是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标的物的质权。对权利质权性质的争论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探讨,而且涉及到具体制度的设计。根据债权让与理论,债权人一旦让与了债权,就丧失了债权人的地位,不再享有处分债权的权利。其随后的行为不会对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如有权利瑕疵,应按债权转让规则处理。采用权利主体的,出质人始终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债权质押只限制出质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出质人不退出原法律关系。因此,与一般动产质押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必须受到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到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第三债务人、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从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来看,权利转让理论难以自足。原因有三:一是权利转让理论承认权利可以转让,即债权人可以处分权利。由此可见,权利转移理论并不否认权利可以成为处分权的客体。其机制意味着肯定权利可以凌驾于权利之上。其次,权利转让理论缺乏说服力,因为它只通过标的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得出权利不能成为质权主体的结论,而没有考虑质权价值权利的本质。第三,这种观点不能解释转让行为如何产生质押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权利质权的现有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以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首先,应当明确通知在债权质押中的地位,并将其性质确定为对抗要件;有可能损害债权的事由的,由出质人承担。其次,在债权质权的清偿方面,应借鉴瑞士立法,加强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的法律知识请就巴网法律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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