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交存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
释义 |
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标的物交存后,除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保证金由债权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文是关于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基本原则。本条也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风险承担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地震、火灾、飓风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买卖标的物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即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时间确定后,谁来承担风险就一目了然了。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最根本的利益,一直是买卖合同法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理由干涉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其合同自愿权利。这在各国的法律法规中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些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规定货物灭失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和条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还规定,合同应当约定履行标的物当事人根据需要承担的风险限额,必要时约定标的物的保险范围。虽然本条中使用了“应当”一词,但显然允许各方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在大宗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各种方式确定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中很多都采用国际贸易条款。如果双方同意以离岸价、成本加运费或到岸价订立合同,当货物在装货港装在船舷以外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当标的物的风险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转移时,法律必须确定一个规则来解决问题。发达国家的法律对此一般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所谓的“业主承担风险原则”或“所有权原则”,属于英国法和法国法。这一原则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将转移给买受人。另一种是所谓的“交付原则”,即不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起来,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采用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对这两项原则进行了比较,并最终将后者作为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方法。究其原因,是由于风险转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又是抽象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是不可取的。标的物的交付是事实,易于判断和明确。以此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条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我们不能认为区分所有权原则和交付原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本法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的转移,只有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例如,当事人约定自合同成立或者标的物价款支付完毕时转移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转移所有权;标的物的风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转移所有权从交货时起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依法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转让的,适用同一原则。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搜集的有关“存款毁损、灭失”的法律知识。我相信人们有时会在生活中运用这种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对这些内容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解决生活中这样的问题。但是,如果遇到复杂的问题,可以在网上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谢谢收看。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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