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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视为未被存款
释义

是否视为存款人未收回存款?

根据司法部实施的《存款公证规则》,存款人可以依靠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缴存的债务已经清偿的,应当凭公证书取回。储户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撤回提存权的,储户可以提存。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视为未存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款人承担。在存款人未缴纳定金前,公证处有权保留等值的存款标的。寄存人与寄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寄存部门有保管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保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管,防止标的物毁损、变质、灭失。不宜保存的,寄存部门可以拍卖保管受寄存人未收到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寄存物价款。
    

寄存的存单、有价证券、彩票需要收取利息、承兑汇票和奖品的,由存款部门收受,取得的本金和孳息按照不损害收受人利益、不改变用途的原则处理。不能用于原用途的,应当以货币形式存入存款人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期限一并转存本息。除支付相关费用外,股息及其他应存入专门账户。储户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经公证的存债务清偿证明,可以取回存款。寄存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撤回提存权的,寄存人可以取回定金。寄存人提取寄存物的,视为未寄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寄存人承担。存款人支付存款费用前,存款部门有权保留等额的存款标的。存款公证的法律基础是在存款公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存款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民法中,存款理论已经相当发达,有关存款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具体和全面。在民法存款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存款公证制度。应当说,存款公证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与以民法为基础的存款公证是相互联系的。在我国,存款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但最早在立法中确立的是198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订购方在收到订购作物的期限后六个月仍未收到订购作物的,承包者有权出售订购作物,所得价款扣除报酬和保管费用后,以定作人的名义存入银行。显然,这种规定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缺乏可操作性。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存款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立法上的缺陷。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对定金作了补充规定,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拟履行的标的物交存有关部门,视为债务已经履行。但存款形式单一,适用范围狭窄。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首次规定了另一种存款形式,即保证金。所谓有担保存款,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交付的担保物或者其替代物存放保管,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应当将担保物返还给存款人或者交付债权人作为对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按照存款合同的约定交付债权人。中国司法部1995年6月2日颁布的《存款公证规则》进一步确立了存款公证的法律制度,并从如何办理存款公证的角度对存款公证的目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依法交存标的物”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存款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以完善我国存款法律制度。上述法律规定为存款公证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存款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存款人收回存款的,视为不存款。定金后,债权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标的物。否则,押金将归国家所有。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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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