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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
释义

物权优先权效力有哪些例外?《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是:首先,基于公益性或者社会政策的原因,法律规定,有些物权不具有优先效力优先顺序,或者有些物权发生在后,优先于有些物权发生在前。前者如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自然涨价方面优先于所有债权和抵押权。因此,征收增值税优于此前设定的抵押权。例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在优先权之前清偿,抵押权在优先权之后清偿。”《海商法》还规定,海上救助的救助金支付请求权,如果晚于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请求权,具有海事优先权;海上救助的赔偿请求权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以及吨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的支付请求,应当在上述支付之前支付(《海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海上救助救助金的海事请求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先支付后者(《海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交易不违反租约。也就是说,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权属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卖不破租”,学者们又称之为“租赁物权”。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租赁权虽然具有债权性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设物权的效力,这是物权优先效力的另一个例外。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分为两种:一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权效力,另一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权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除有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和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外,均按设定优先、权利优先的原则判断。

例如:土地买卖、B、a登记9.1物权与债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在债权之前或之后成立。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效力,如:甲、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虽然产权发生了转移,但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成立。
    

首先:例如,一辆汽车在抵押后被租赁,他们被送到修理部修理。因此,业主没有钱支付抵押债务和维修费。然后,债权人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店主还钱。如果你说只有一辆车,哪一辆应该先付?这是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具有优先权。第二:例如,汽车抵押后,车主破产。所有的债权人都来要求还钱,其中有抵押债务的债权人,他们的钱要先还清。这是债权和抵押财产权的优先效力。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优先权。综上所述,物权优先权效力的例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基于公益性或社会政策性的原因,法律规定部分物权不得有优先顺序,买卖不得违背租赁。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负责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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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