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委员会可以审判哪些案件? |
释义 |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可以审判哪些案件呢?请看下文为您介绍: (一)拟判处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贪污贿赂案件及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人人和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及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被告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各职能局以上的行政机关且拟判决其败诉的行政案件; (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除外)及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九)院长(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知识延伸: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1、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经验: (1)带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新型案件和典型案例; (3)需要审判委员会进行总结的其他审判经验。 2、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 3、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 (2)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 (3)自诉案件需作出逮捕决定的。 (4)公安、检察机关不追究,被害人有证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5)公诉机关起诉与审理结果有重大出入,法、检认识分歧大的案件。 (6)拟判处10年以上期徒刑的案件。 (7)行政诉讼案件。 (8)再审案件。 (9)需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或拟终结执行的案件。 (10)主管院长对合议庭意见有较大分歧或合议庭成员之间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1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县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单位的案件。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院干警或本市法院系统庭长以上干部的案件。 (13)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4)其他疑难或在本县影响重大的案件。 (15)新类型案件。 (16)分管院长、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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