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的财产和埋藏的财产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这两个概念可以在刑法中的“侵占罪”和民法中的“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中找到。因此,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区分两者。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用语的使用不严。但考虑到两者的不同: 首先看“侵占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保管”、“埋藏物”和“遗忘物”;刑法以“保管”为标准来描述侵占罪;“埋藏物”、“遗忘物”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因此,这里规定“埋藏物”和“遗忘物”,是因为它们有一定的共性。这也决定了“遗忘物”和“埋藏物”的区别。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哲学的经典论题“存在与不存在的区别”中做出明确的区分。 I.“失物”--从“无”到“无” 也就是说,失物人不知道什么时候该失去物,物主的“疏忽”造成了物的损失。这是一个从“不知道”到“不知道”的过程。也就是说,从“无”到“无”。第二,“被遗忘的对象”——从“存在”到“无” 也就是说,对于被遗忘的对象,行为人故意提前把“对象”放在某个地方,但后来忘记了。所以这是一个从存在到存在的过程。 这样,许多学者认为“遗忘物”可以回忆“物”在何处,而“遗失物”则不能,但这种所谓的“回忆与否”只是一种现象,不宜作为区分它的标准。这也成为学者们反对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有力证据,抨击犯罪是否构成不能由被害人的主观态度来决定。但这都是由于区分标准的混乱。 为了形成上述区别,我们在文章的开头就对这个案例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这显然属于“遗忘的东西”。最后,关于“隐藏的东西”,我个人认为除了“隐藏的东西”的位置之外,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对于侵占罪的客体,应当扩大对“埋藏物”的解释,包括对“隐匿物”的解释。什么是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遗失的动产。也就是说,丢失的财产不是无主财产,也不是所有权人(法定占有人)遗弃或者因他人侵权而丢失的财产,而是所有权人不小心丢失的动产。遗失物能否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取决于遗失物的存在状态是否具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特别是物权法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什么是埋藏物根据罗马法,它必须是有特殊价值的贵重物品。但是,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并没有将埋藏物限定为贵重物品。根据前苏联民法,贵重物品是必须的。他把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货币视为贵重物品。我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指地下的东西和金银等贵重物品。埋藏物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者不明确的,埋藏物归所有者所有;埋藏人对埋藏物不具有合法所有权,不能通过埋藏行为取得埋藏物所有权的,埋藏物有所有者的,埋藏物归所有者所有应归还所有人;如果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它被埋在别的东西里,而且不明显,否则,就是失物。(3)埋藏物一般为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埋藏。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埋藏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品不属于主人不明的埋藏物,而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下、内河和领海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归国家所有,“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元宝的主人并不是无名氏。徐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他曾祖父买的。因此,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此外,虽然文物流通受到限制,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文物。《民通意见》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挖掘、发现埋藏物、隐匿物,能够证明属于埋藏物、隐匿物,依照现行法律、政策可以归属埋藏物、隐匿物的,应当受到保护。”,我们知道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该学会辨别未知的物体,并真诚地获得它们。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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