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失物管理原则失物招领人向有关部门交付失物,有关部门收到失物前,失物招领人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他们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篇文章是关于失物的保管的。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然后交还或者交付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收失物前,还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难以保管或者保管成本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以保持原价。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得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拍卖后是否应归还丢失的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的财产。遗失物转让归他人所有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将原财产返还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 失物招领规则。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中间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失物所有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返还。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同时收缴。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出发现通知书。自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要妥善保管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绝返还遗失物的,视为侵权行为。中间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第四,遗失物被他人转让占有的,债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受让人以拍卖、拍卖等方式取得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付款后,债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损人利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事件。不公正受益人的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发生的。不是惩罚受益人的行为,而是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就必须在不质疑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前提下予以纠正。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以贪污罪论处。拒不交出他人财物的,以贪污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形,故不应将其视为贪污罪,不能视为犯罪,不能以刑法处罚,其行为只能由民法调整。 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拒不交出遗失物的,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为了防止人们拒绝归还财物,我国刑法规定了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归还、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犯贪污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信大家对以上小编介绍的失物管理原则都有一定的了解律师网. 编辑鲁巴网提醒你,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捡到东西,一定要归还给原来的主人,否则可以交给警方处理。如果您对丢失的财产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鲁巴网. 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