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用益物权可以多次处分吗
释义

1、 用益物权能否多次处分是一种财产权,是指非所有权人享有的专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如质权人不得擅自将质权转让给他人。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不可能多次处分。第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征。用益物权是另一种财产权,是对财产的使用。按照物权的分类,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他人的财产并使之受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将他人的财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控制所有权人财产的专有权利。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特定权利控制范围内,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对所有权形成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受益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权自主使用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3。客体的局限性。首先,用益物权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如果客体的存在或使用形式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甚至丧失用益物权人的利益。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必须是能够耕种、种植、耕种的土地。土地变成沙漠不能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成立。第二,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动产和不动产。第三,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讨论使用和收益。第三,地役权用益物权纠纷是指他人为了方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收益。

1。地役权的取得基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原因。具体解释如下: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的地役权,大多以地役权设定合同为基础,即当事人双方通过书面合同设定地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受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人享有地役权或者承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2)地役权也可以根据转让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关系,地役权的转让应当与地役权的转让同时进行,并且应当有书面合同。取得地役权的主要原因是继承。地役权人死亡时,地役权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地役权自然由继承人继承。但是,继承取得的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地役权的废除是一种不动产权利,所以一般地说地役权废除的理由都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废除地役权的一些特殊原因:
    

(1)土地损失。土地的丧失是任何以土地为客体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仅在作为客体的土地(地役权)丧失时消灭,而且也因地役权的丧失而消灭。(2)不能使用客观事实。事实上,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即当地役权不再有利于地役权的供求时,地役权就会被消灭。地役权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而消灭:一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是有偿使用地役权,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根据《物权法》第168条。(4)放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恢复为无负担状态,地役权消灭。但是,如果是有偿地役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整个地役权期间的租金。(五)存在期限届满或者其他预定原因的发生。地役权存续期间届满的,地役权消灭。地役权的设定附有条件的,地役权将因条件的实现而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9条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上述知识是对“用益物权能否多次处分”问题的回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只是依法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而不是处分权。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8: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