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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担保方式不明确的问题
释义

一般情况下,担保方式和范围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明确担保方式,如何处理?为了解答您的疑问,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何处理担保方式协议不明确的案件。崔某为贷款提供了担保,张某给刘某开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向刘某借现金10万元。担保人刘某签字并注明“同意担保,到期不还款由本人负责”。贷款到期后,张某要求刘某还款,但刘某因资金周转紧张没有还款,担保人崔某也没有出具担保责任书。随后,张某将刘某、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贷款10万元,崔某对贷款负有连带责任。
    

刘先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崔先生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他声称在借据中已说明,刘先生不还款时还款,即刘先生不能还款时还款。因此,该担保为一般担保,将由刘先生的资产先行偿还,崔先生仅对刘先生资产中不足以偿还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在本案中,对于如何确定担保人崔某的担保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崔某是一般担保人,贷款应由刘某先行偿还,不足部分只能由崔某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崔某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贷款。分析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而存在。虽然其表述形式只是在刘某发给张某的借据上写上“同意担保”字样,并非直接签订的书面担保合同,但符合《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的要求,构成担保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这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抗辩权和责任程度上。也就是说,总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下的债务,并且并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人崔某认为,借据上注明的“到期不还”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强调的是由于债务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而不能履行债务,不是主观因素。”“到期不还”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状态,因此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含义。《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因此,被告人崔某的票据内容不能视为一般担保,但票据内容并不是直接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案被告人崔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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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