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动产索赔 |
释义 |
什么是不动产请求权?《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不动产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是指以不动产请求权为基础的请求权,是指当财产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财产的完好状态或者防止侵权。如何行使不动产请求权,保障不动产权利。行政法登记错误产生的请求权产生了国家赔偿义务。这里的请求权是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请求权适用《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制度,时效两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或设立要件),登记是合同生效(或设立)的重要要件。产权人有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义务,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形式主义立法中,合同双方约定债权时,债权合同成立,必须订立物权合同协议,由登记方完成物权交易。债权合同不成立,或者物权合同含义错误,致使物权不能变更的,债权与登记无关。合同双方约定债权、物权的,不予登记。买受人(包括取得占有的人)尚未取得物权,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此时,索赔的原因是物权合同。登记是物权合同的一部分(物权协议是物权合同的另一部分)。没有登记的,物权行为尚未完成,其登记请求不消灭。 但是,债权合同将在时效期间内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有效期两年)。当债权期限届满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协议仍然有效,但不动产转让后会产生不当得利债权(有不同的理论认为,生物恢复原状权是一种物质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一般认为时效期间也会消灭),但这与登记无关),时效期间也会消灭(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两年)。也就是说,当不动产物权变动债权合同消灭时,物权合同仍然有效,但新的债权——不当得利与登记无关。它将在时效中消灭,或者在财产上的返还权,一般认为在时效中消灭。在折衷主义立法下,登记是物权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重要条件,但登记并不严格独立于物权合同,登记的限制将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自愿主义的立法案例中,登记是对抗的一个要素。 以上是相关答案。一般来说,保障不动产权利的请求主要针对登记期间的错误,这一般是国家的责任。现在很多地方都要求我们进行房地产登记。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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