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反担保法律制度 |
释义 |
不要付出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巨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预期利益失衡,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担保人的尴尬处境。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新担保是相对于原担保的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反担保适用本法规定”,但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如何运用担保条款,以及如何在实践中把握和操作反担保,本文拟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1、 反担保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追索权的实现。此处,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原始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为基础的。没有原始担保就没有反担保。只有原始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了保证保证人追索权的实现,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人设立新的担保,即提供反担保。二是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反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担保法规定了原担保人的范围和资格。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是指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得追索权的实际行使,并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获得法律上的对价。从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出发,反担保中的债务人不应仅从字面上解释,而应延伸到第三人,即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这对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反担保提供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对于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和法律义务的有效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其主体资格必须具备民法通则中独立行使民事权力的法律条件,以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备赔偿能力,只有具备赔偿能力,才能具备担保能力。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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