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提前行使索赔权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保证人提前行使债权,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提前追索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法律赋予担保人提前申报债权为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期限内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和债权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只有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才能发生。代位权形成的前提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保证人不承担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但法律为了保护其利益,事先赋予了保证人追索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的提前追索权。追索权的效力是以保证人为主要债务人,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是,追索权的实现,也是以债务人有财产清偿债务为前提的。担保人清偿担保债务后,债务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追索权不能实现。虽然担保人清偿担保债务是有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一定的追索权,法律专门规定了提前追索权制度,使保证人可以就其在清偿前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追偿有一定法律原因时的保证责任。担保人提前追索权的范围应当是担保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主债权的数额,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成本等附属权利。当然,保证人参与破产分配,是将保证责任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是否完全构成破产债权,除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已经确定,正在审理的以外,还必须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调查。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保证人提前追索权的客体不一定与破产债权的范围相一致,但一旦确定为破产债权,保证人提前追索权的数额就以确定的数额为限。 以上是本书小编组织的对“担保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范围”问题的相关解答律师网.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让您全面了解担保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范围。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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