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禁止内容质押给他人 |
释义 |
质押知识产权转让和他人使用许可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质押后不得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质押后可以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出质人取得的过户费、许可费,应当提前清偿质权人或者交由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质权人质押担保的效力不受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影响。如果允许出质人将质押的知识产权随意转让给他人,则受让人或允许的可辨认人将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份额;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质权人只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来清偿债务。如果此时知识产权已被他人广泛实施,作为质权客体的知识产权在质权人取得质权时不会给质权人带来预期的利益。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取得的过户费、许可费应当提前支付给质权人或者交由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如果采用前者,则意味着出质人放弃了对质权人有利无害的定期利息;如果采用后者,则对出质人和质权人都是公平的。 出资后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即使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争议,各方也面临着限制技术所有人转让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本投资者的风险利益。不正当的转让或者交易,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如果当事人忽视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协议内容模糊、不明确,很容易引发纠纷,特别是对技术开发者而言,这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可能导致技术成果构件使用不当、泄漏或不完整。 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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