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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方式和责任
释义

1、 什么样的担保?
    

1。一般保证?一般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担保最重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事先抗辩权。所谓事前抗辩权,是指总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权利。由此可见,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担保中的保证人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请求后,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有权拒绝其债权。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担保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事先抗辩权,其担保责任不再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担保最重要的区别。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我们通常称之为保证责任,又称保证债务或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时,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代主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义务。根据《担保法》,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两种方式,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于专属债务,不能约定由担保人履行。即使已经达成协议,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诺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保证人不能以履行的方式对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能赔偿因违约给保证合同的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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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