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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签订合伙协议应注意什么
释义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什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法》的规定,合伙合同作为一种商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比我国合同法对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因为作为商事合同,合伙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体都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所谓的合伙合同能够适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作为商事合同,合伙企业以合伙为目的的,合伙合同的主体不应当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学校教师、现役军人等
    合伙合同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的目的、经营范围、出资额、出资额等合伙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合伙企业的形式、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的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出资方面的违约责任,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于货币以外的产权出资和合伙人的劳务,合伙合同可以约定评估方法或折算为现金
    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合伙合同应当遵循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比例确定亏损分担。特别是根据《合伙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合同不得约定利润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同样,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基本原则来看,合伙协议也不应规定部分合伙人不得享有利润分配或承担任何亏损,我们可以推断,实践中普遍认为,合伙人退伙时不返还合伙企业积累的资金,实际上是不变相分配利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伙法》第十八条应当规定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二)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方式,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加入和退出
    (8)争议解决
    (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x)早期签订协议时的违约责任
    

在建立合作关系的阶段,你应该清楚地看到它的内容。如果你对它的内容不太了解,最好不要轻易签名。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签订合伙协议存在问题。如果您遇到此问题,建议您到法律咨询网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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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