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图片的版权属于谁 |
释义 |
1、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1)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发表摄影作品(二)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署名权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当然,作者也可以在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上签名,或在一定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签名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的照片进行适当的裁剪。一般认为,图像编辑器应该修复提交图像的划痕,并对颜色和亮度进行微调。以及对于排版需要做适度裁剪的图片。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变形,不得在图片中添加、删除图像,不得改变图片的颜色,图片作品著作权的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广播、改编、网络传输等方式使用图片,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以各种方式使用图片所获得的物质和经济回报。上述权利得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确认,但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财产权中的另一种权利。其实,后续权对于图像版权人来说意义重大。追索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特别是摄影作品或者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每次出售原作品后,对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具有著作权的原艺术作品出售后,原买受人将作品转售给他人,所得超过购买时支付的价款的,作品的原作者有权从作品的增值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无论作品转售多少次,谁得到,只要价格高于购买价,原作者都有权分得一部分。追索权制度最早由法国确立,《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对此也作了规定。中国于1992年12月加入该公约。到目前为止,我国著作权法还没有对追索权作出任何规定。随着我国图片收藏市场和拍卖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图片市场的不断国际化,我国应当对图片作品的继承权作出规定。在这个过程中,摄影家和摄影代理人,特别是有关的摄影行业组织和摄影行业组织,要通过相应的渠道,积极向国家提出建议,努力尽快在我国确立作品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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