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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担保人资格的规定
释义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较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融资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其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存在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的,视为有效。(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应当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担保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4) 由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职能部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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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