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能否被列为共同被告 |
释义 |
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能否列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总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债务的,“ 预先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前,在一般担保中拒绝清偿债权人的权利。第一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担保中行使,而连带责任担保人没有第一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是以总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为基础的,是总担保人的专属抗辩权。它是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债权直接取得并特别享有的一种抗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共同主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权利的,由人民法院列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债权人只对被担保人提起诉讼的,只有被担保人可以列为被告。”我认为,本意见不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与主合同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成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如果不提前将其列为基于抗辩权的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无故增加诉讼负担。总担保人有提前抗辩权,但将总担保人列为被告人并判断其承担责任,与提前抗辩权并不矛盾。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总担保人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一般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一般保证人在诉讼中的抗辩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担保人列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将担保合同诉讼和主合同诉讼列为共同诉讼,并在判决书中明确了一般担保人的抗辩权。笔者认为,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效率,有效防止对一般保证人的损害。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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