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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转让财产时应该怎么做
释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能立即申请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申请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的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第一,一般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当对其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清偿债务。当担保为一般担保时,担保人有提前抗辩权,即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不执行担保物权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共同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担保人的责任被撤销,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期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实质性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第三,什么是保证人的权利。抗辩权有利于保证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还可以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对主债务人的权利和主张,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否则,如果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然后担保人又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将是一种浪费,影响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影响交易的进一步发展。比如诉讼的形成也是两个诉讼,这就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第二,抗辩权。在一般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在共同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没有提前抗辩权。所谓事前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先请求债权人以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先行履行的,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抗辩权。三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台湾民法第742(2)条规定,保证人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这些权利。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也有相同规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撤销权和抵销权是与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类似的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属债务,但又是一种债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保证人也应当享有一般债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担保债务已经消灭的抗辩、担保债务尚未生效的抗辩、债务尚未清偿的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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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