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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以贷还贷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双方约定以新还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与旧贷款为同一担保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以贷代贷”担保合同中有三种担保人:一是新贷与旧贷为同一担保人;二是旧贷为甲方担保人,新贷为乙方担保人;三是旧贷无担保人,新贷为乙方担保人贷款有担保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无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都应当对新增贷款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因为新贷还旧贷,导致原借款合同完成,从而免除了担保人对旧贷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新增贷款的担保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不增加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都应当对新增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担保人对旧贷款的担保责任被免除。因此,新贷款担保人承担旧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第三种情况下,旧贷款没有担保人,新贷款有担保人。对债权人而言,原来的无担保贷款已成为有担保贷款。对于担保人来说,相当于直接承担贷款不能再归还的担保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不仅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未经保证人同意,实际变更主合同的借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的新的借款担保可能是无法偿还的呆账。在这种情况下,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未告知新增贷款的担保人以贷款还贷的事实,显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此时,新贷款担保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债权人证明新的借款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以贷还贷的事实,一是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目的为“以贷还旧”、“以贷还贷”、“再贷”,足以证明担保人知道事实以贷还贷。新贷款的担保人在知道贷款将要偿还时愿意为新贷款提供担保。无论担保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担保人都不得要求免责。二是写出贷款的实际用途“还贷”,并请担保人在说明上签字盖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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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