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 |
释义 |
担保人没有资格担保。根据《担保法》,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实际上,有些贷款是由一些国家机关担保的。因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支出是依靠财政拨款的,所以他们无权处理自己的资产。事实上,这种担保是无效的。 担保人没有担保能力。这类贷款的担保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看似具备合格的担保资格,但实质上并不具备担保能力。根据《担保法》,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这里的关键是要有能力替别人还债。实践中,存在着不具备代企业还债能力的“担保人”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比如,贷款单位是造价处,但其法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的担保人在多家银行担保,相互担保,连锁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银行应当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上述违规行为导致银行对担保人的债权失效,必然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银行操作不当导致瑕疵担保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担保合同规定担保方式必须由指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而有些合同只有签字或盖章;二是贷款到期未归还时,银行不注意收款第三,部分担保合同的期限比贷款合同短。 抵押品常见问题。主要原因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没有到有关部门登记,银行又以各种理由默许这种情况,使得按揭贷款“形同虚设”。此外,抵押物不具备相关部门的评估价值,导致抵押物超值抵押的现象时有发生。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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