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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有什么权利和责任
释义

1、 担保人的权利是什么?担保合同是一种单向无偿合同。保证人无权向债权人追偿,只有抗辩权或者其他抗辩权。具体包括:
    

第一,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担保人是从属的,因此,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主债务人的全部抗辩或其他类似权利。第一,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有三种类型:一是抗辩权即未发生抗辩权。例如,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担保人就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抗辩债权人的主要债权不成立。第二,正当防卫权已经消灭。第三,拒绝履行抗辩权。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是代为主张的,而是根据保证人的身份独立行使的。第二,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其他类似的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在解除权方面,如主债务人有权解除主合同时,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其次,基于保证人的地位,抗辩权具有独特性。基于保证人的地位,其特有的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行抗辩权。第二,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第一,一般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仍不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的担保责任方式由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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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