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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除保修责任
释义

1。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的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保证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一般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满债权人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一般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同一债权同时有担保和实物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实物担保的,担保人在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部分或者全部担保物的担保,担保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约定以新还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对实质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财产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担保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份额。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实质性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担保物灭失,没有代位权的,保证人仍应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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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9: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