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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释义

担保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无疑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能否向无效保险人追偿?如果有,股份是否有限制?我们认为,保证人在承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无效保险人追偿。在混合担保中,除了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外,还取决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真实保证人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人可以避免因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财产保险无效,担保生效时,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责任可以超过财产保险生效时的担保责任。正是财产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责任的加重。因此,保证人也可以根据损害赔偿原则,向财产保险人追偿增加的部分责任。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赔偿,可以有效减轻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可以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使保证人与保证人的法律责任趋于平衡。债权人对财产保险合同无效无过错的,保证人根据损害赔偿规则向财产保险人追偿的部分,应当是增加损失的部分,即财产保险生效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向保险人追偿的部分,也应当是损失的较重部分,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保证人向保险人追偿,应当另行起诉。《担保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债务人对主合同下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无力清偿部分的一半。显然,在混合担保中,这两项规定仍应适用。但在这两条规定的适用中,如何与《担保法解释》第38条和《担保法》第28条相协调,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无效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协调两者。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要坚持几个原则。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保证债权的实现是担保法的宗旨和核心宗旨。因此,在担保行为上,无论是有效担保行为还是无效担保行为,都应该把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无效保险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无论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还是出于促进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考虑,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失效后,财产保险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财产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行为无效,债权受到损害。因此,在财产保险与担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财产保险合同无效后,财产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有实际的索赔损失。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后债权尚未清偿的,可以请求无效财产保险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来说,债权人对财产保险合同无效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而财产保险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对财产保险合同无效有过错的,财产保险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不得超过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也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当然,当债权人有过错时,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债权人虽然仍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但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债权人和财产保险人的共同过失导致财产保险无效。债权人的行为已构成债权人在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范围内放弃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显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财产保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只承担该范围以外的保证责任。
    

以上知识是对“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限制”问题的回答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实现这一权利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您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寻求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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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