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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驾同桌连坐是否合理?
释义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轻微肇事逃逸处罚 肇事逃逸后自首
    近些年来,酒后驾车、甚至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相关罪案数量居高不下,不仅危害了道路公共交通安全,而且由于酒驾导致许多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和经济财产的巨大损失,为此,各地交管部门都在想办法、拿措施,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打惩处力度,有些地方还屡出奇招,那么,对于XX市交警推出的醉驾同桌连坐是否合理呢?
    一、不论初心,不管初衷,执法必须有依据
    客观地说,经过这些年的整治,“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得到了大面积普及,但不排除还有少部分人侥幸心理顽固。XX市交警认为,酒驾有“抬头”之势,因此想出了个点子:酒后驾驶“同车、同桌”也要接受处罚。
    具体来说,处罚机制分为两个档次,对查获的酒驾违法行为,在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而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至“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现场教育这一档,就不说三道四了,因为可能只是被交警数落两句,不好定性。而后一种处罚,则是明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包括《XX市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酒驾处罚的对象就是违法者,并没把同桌者、同饮者作为“共犯”。不管初衷是什么,交警都没有权力在法律之外创设新的处罚内容和手段。
    正如“罚看远光灯”一样,知道大家痛恨“远光狗”,知道乱开远光灯的危害,但执法部门就是不能自创“法外处罚”。
    二、酒驾连坐的社会现实
    XX市交警认为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至“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这个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律”,有更多问题。首先,同桌吃饭的,不一定都是熟人,你的朋友不一定是我的朋友。还有些饭局爱好者,可能一天要串好几个场,谁开车不开车他都不知道,他有多无辜?
    其次,和酒驾同车的人,怎样才算尽到劝阻义务呢?执法部门的说法是“必须打110报警才算”。这个要求过高了,如果同车人已经劝阻了,但驾驶者执意要酒驾,从现实情况出发,能找到一个主动拨打110报警的人吗?
    酒驾“连坐”,其实也不是XX市交警的发明。在2012年,就有少数地方交警已经率先上马了,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在当时,就已经遇到难以执行的问题。比如,醉驾者被抓住后,去找和他一起吃饭的人,但两人是朋友,咬死了已经劝阻喝酒者不要开车,警方也没有办法。
    三、“酒驾死人,一起喝酒的也要赔偿”,这和醉驾新规是两码事
    XX市交警的新规定得到支持,还有一个原因:能查到很多案例,酒驾出车祸,撞死了人(或者自己死了),受害者家属要求追究同桌吃饭者的责任,而大量判例证明,法院是支持的。
    这里面有一个少为人知的概念,叫“先行行为义务”。民法中先行行为,就是某一行为或某一结果之前的行为,比如,某大人带邻居小孩去滑冰,滑冰过程中,小孩受伤,这大人带小孩去滑冰的行为,就是该小孩受伤的先行行为;换句话说,该大人不带该小孩去滑冰,小孩就不会受伤,大人的先行行为与小孩受伤有因果关系。那么,防止小孩受伤,就是“先行行为义务”。
    就共同饮酒人来讲,喝酒的人对同饮者过度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都是先行行为,使得同饮者发生危险(深度醉酒致死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增大,行为人对同饮者就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
    据此,很多人都认为,XX市交警做得对啊!其实,这是混淆了民事和行政责任。同饮者做出赔偿,这是个民事责任,而限制同车同桌者人身自由,缺乏法律依据。这里面很多细节问题,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清,同桌人如果知道司机喝酒,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如果事故严重,还可以追求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说得很清楚,不管什么情况,都反对追究同饮者刑责,应由民法调整。
    综上所述,关于醉驾同桌连坐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这项处罚属于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经过立法程序而不能由职能部门创设;其次,避免醉驾同车、同桌连坐需要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社会实际,同时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还有醉驾伤亡赔偿和同桌连坐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则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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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