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是强制性措施吗 |
释义 |
答案是否定的,留置权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并且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认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完全排除留置权。《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留置权是债权人控制债务人财产,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债务。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的权利。它具有直接控制留置权和留置权交换价值的作用。留置权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债务担保,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质押。法律对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留置权是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提前放弃留置权。虽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明确,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允许当事人提前排除留置权的行使。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合同中留置权的,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债权人不能扣押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即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担保法》第82条规定,可以对债务人按照合同占有的动产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当然应当是债务人拥有或者依法占有的财产。债务人不拥有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能否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例如,如果债务人修理了被盗的照相机,债权人是否可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留财产,在担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作了补充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债权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吗?《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中不能保留的事项”,承认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完全排除留置权。《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限时,才能确定债务是否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的,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允许留置权,就意味着债务人被迫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都以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作为留置权的条件。 我相信大家都对上述留置问题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应该多了解日常生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前往法律咨询网咨询律师。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律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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