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行使本案留置权 |
释义 |
1989年3月,某外贸公司委托**羽绒厂加工一批出口冰岛的羽绒制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面料由外贸公司提供,羽绒厂按外贸公司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加工。合同总标的为:羽绒服3000件,羽绒被1000床,加工总成本40万元。合同还规定,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加工,分两批交货。关于付款条件,合同规定,货物提货时付款,分两次付款。4月8日,羽绒厂收到面料后开始组织生产。一个月后,羽绒厂按照约定完成了第一批羽绒产品。外贸公司如期提货,但由于资金短缺未能付款。7月10日,羽绒厂完成了第二批羽绒产品的生产,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只带了20万元的转账支票。羽绒厂以合同约定的“第二批货款全部结清后方可提取”为由拒绝发货,并从外贸公司扣押了两辆车。如果谈判失败,外贸公司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焦点是羽绒厂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以及如何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未按期清偿时,债权人保留动产并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从属权利,旨在保证债权的实现。留置权属于其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依法发生的一种法律担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交付报酬。”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下列两个前提条件:(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在必要的期限内,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的,承揽人可以扣留工作成果。 (2)承包商合法拥有本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82条,留置财产是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因此,承包人保留的工作成果应为订货人根据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承包人已将工作成果交付指定人,即工作成果已被指定人占用,承包人不能实现留置权。 以上是本书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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