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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案件留置权的适用
释义

从一个案例谈留置权的适用。合同到期后,商场a未能及时向服装厂B支付2万元的加工费。两个月宽限期届满后,甲方仍不支付手续费,乙方卖出50套西装抵减手续费。
    

某商场以B服装厂擅自变卖自己的西服为由,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某商场称,申请人因暂时经济困难,未能及时向被申请人支付手续费。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扣押诉讼100套,然后变卖50套,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制衣厂辩称,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没有支付加工费,因此被申请人扣留100套根据《合同法》第264条处理的诉讼是合法的。被申请人在扣留诉讼后给予申请人两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申请人仍不缴纳手续费,被申请人卖出50套诉讼,售价折算为手续费和违约金。被申请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商场a委托服装厂B代为办理100件诉讼,双方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约定在2009年4月11日前交货,总加工费2万元,交货前20天即3月20日支付。如果后一家百货公司逾期不支付加工费,第二服装厂将保留这100套西装,并通知第一家百货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后一家百货公司逾期不交手续费的,将部分西装变卖,并优先以价赔偿。两个月后,第一百货公司仍未支付加工费,第二服装厂变卖了50套西装,并以售价支付了加工费和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是乙方保留100件诉讼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加工费的时间在乙方服装厂交货日期之前。甲方不履行支付加工费义务的,乙方服装厂行使留置权,给予甲方两个月的宽限期。《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包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或者加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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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