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贷款对抵押贷款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后所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房屋抵押权人享有下列权利: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房屋抵押权的处分权、房屋抵押权的保护权、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
当房屋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当前一顺序的抵押权因还款而消灭时,后一顺序的抵押权能否依次提升?世界上主要有两大立法原则:一是升序原则;二是定序原则。由于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权的顺序变更原则,学者们对未来我国物权法将采用何种顺序变更原则存在诸多争议。采用固定顺序原则的人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抵押物的固有效力,后者只能从抵押物优先受偿后的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而且,由于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增加,前者赔偿价值的优先权范围往往扩大,因此,如果法律允许后者优先抵押权在前者优先抵押权消灭时上升到其地位,后者就处于设定抵押权的过程中,债务人将徒劳地遵循更严格的条件,抵押权人将得到他不应该得到的额外利益,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在民法公平正义理念的基础上,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应当采用固定秩序原则。[5] 但我不这么认为。首先,固定顺序原则违反了抵押权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则。如前所述,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利,其实质是控制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离不开抵押物。例如,如果抵押权的顺序是固定的,实际上是对抵押权优先权支配的交换价值进行分割和固定,这显然不符合抵押物交换价值是可变的现实,就整个抵押物而言,也是抵押权的效力,不允许抵押权人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原则。其次,固定顺序原则违背了重复抵押的初衷。如上所述,法律应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而不仅仅是余额抵押。允许重复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促进融资和市场交易,充分发挥抵押物的经济效用。抵押权的固定顺序不利于抵押人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也不利于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因为后一顺序抵押权人会因固定顺序而降低使用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信心对第一顺序抵押,因而不愿接受后一顺序抵押担保,这影响了抵押人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使用,固定的资金顺序和抵押顺序只能使重复抵押的效果处于尴尬境地。因此,笔者主张未来的财产立法应采取抵押权顺位上升的原则。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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