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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抵押的房子能不能变卖离婚
释义

[案例]
    

2007年8月,王鹤和李林(均为化名)被法院离婚。他们在莲花县合建了一套价值8.95万元的房子,判给了王鹤,王鹤赔偿李林4.8万元。判决生效后,王和未按判决履行赔偿李林的义务。李林于2008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多次要求王鹤执行。王鹤以经济困难、为履行义务必须变卖房屋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准备卖掉他的房子以执行此案。经查,王和于2006年12月将房屋抵押给哥哥的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时,该房屋的评估价格和担保金额为8.95万元,抵押期限为156个月。抵押人是王鹤,但李林并不知道抵押。
    

[分歧]
    

对于王某和抵押房屋是否可以依法出售,李林的赔偿是否可以用所得执行,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为了保证弟弟的债务履行,王和对房屋设置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院不能出售房屋执行本案。第二种意见是,王鹤与李林结婚期间,未经李林同意,王鹤为夫妻共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设定抵押后,他没有告诉李林,这侵犯了李林的合法权益。抵押权应当无效,法院可以将房屋出售以执行本案。
    

[管理与分析]
    

要确定法院是否可以出售王和的抵押房屋执行本案,首先要确认本案抵押物的效力,这是确定该房屋是否可以出售的前提。第一,王和按揭对房屋的影响。
    

这个案子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就定下的。抵押权的效力应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立抵押的,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权有效。”王鹤以该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时,未告知房屋共有人李林,并征得其同意。王鹤办理房贷时,他和李林已经分居,两人不住在同一个县。李林不知道房子抵押的事。由此看来,未经房屋共有人李林同意,王鹤对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李林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房子是王鹤抵押的。根据《担保法》的解释,抵押权应当无效。但是,在确定抵押权效力时,不能简单地确定抵押权效力,还要考虑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根据法律,中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并公开登记备案的事实,不特定的人可以查询。这种登记公示的法定权利状态使第三人具有了一种依附性。无论不动产状态真实与否,这种合理的信托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动产公示和公信力的原则。第三人因依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与债权人进行交易,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债权人不是不动产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无权处分登记财产的,在支付合理的费用并为护士注册后,应当推定其具有诚信并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对善意取得也作了规定,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权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王鹤和李林共有的房屋登记在王鹤名下(当地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登记具有公信力,抵押权人可以合理信任王和有权处分房屋并与其交易,设立抵押担保,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以其对王和不动产登记的信赖取得的抵押权,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因此,王鹤与丈夫设定的抵押权应当有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把房子判给了王和。离婚后,房屋抵押的效力不言而喻。王鹤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向李林提供了4.8万元。该房屋在共有期间抵押,未给李林造成损失,王和无需赔偿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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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