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政部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三免一减一补” |
释义 |
本规定所称国有独资、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法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再投资方式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三免一减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或降低产能、调整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子公司股权进行集团间补偿无偿分配。本规定所称国有独资、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法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再投资方式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无偿转让其子公司,致使被转让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被转让企业的,应进行下列会计处理: (1)转让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被划拨企业应当:,在编制取得被分配企业控制权之日的个别财务报表时,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如有明确规定)经批准为资本投资的,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被转让企业取得对被转让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确认的被划拨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前发生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被分配企业的资产负债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合并损益表。被分配企业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的净利润,在被转移企业取得对被分配企业的控制权时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3) 合并现金流量表。被转让企业取得对被转让企业的控制权时编制本期合并现金流量表,包括被转让企业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让当期期末的现金流量。(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被转让企业在编制合并当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当包括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让当期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2) 调出企业的会计处理。转让企业在丧失对被分配企业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分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明显冲减资本本金的,应当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已分配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财务报表。被转让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丧失对被转让企业控制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被分配企业的相关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和其他权益项目终止确认,相关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控制权转让前被转让企业与被转让企业之间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应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次,即将关停清理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30号)对即将关停清理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6) 《国务院关于化解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综合利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清算。 被定义为“僵尸企业”并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关闭和清理,以促进产能过剩的解决(以下简称“僵尸企业”),被列为“僵尸企业”的,按照资产的清算价值和负债自当期初的预计清偿金额计量,相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这类“僵尸企业”不应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 这类“僵尸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原因、相关资产负债状况、清算进展情况等重要信息,资产变现和债务清偿是否会预期产生巨额损失或额外负债。 此类“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按《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定》处理。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母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为基础,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子公司按照本条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商誉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母公司因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而丧失对子公司控制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母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原因,以及母公司计量基础的相关变动对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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