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
释义 |
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清偿价款的方式实现其应收账款质权。但在实践中,法院也可以裁定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向出质人支付应付账款,而不拍卖或者变卖应付账款。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由于《物权法》第223条第6款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抵押物,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已经进入市场视野。同时,该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因此,在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令(2007)第4号》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已成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官方公示和公信力机制,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查询和异议设立提供了操作平台。至此,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在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上都有了完善。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质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只是对质权的实现,即质权人行使质权时,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权。抵押物的价款应当优先受偿。因此,应收账款是应当折价、拍卖变卖,还是以其他方式变现,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第三,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障碍从许多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多数法院都支持质权人对已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但都有证据支持,其中大部分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特别是少数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的方式是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的应收账款。但由于应收账款本身流动性差,次级债务人(即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出质人的债务人)的信用状况难以掌握等原因,如再次拍卖、变卖质押应收账款,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时间久了,也容易造成还款率的下降,而且还遇到了应收账款质押物本身不适合拍卖出售等情况,极大地阻碍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第四,应收账款出质人可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实现质权。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是要求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权利,按照质押权实现的一般规则,即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转化为货币,实现“要求支付款项的权利”的,将被视为难以实现的权利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专业化没有实际意义,更谈不上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因此,在与我国采取类似立法的国家,大多支持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支付。因此,可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付款,而不需要拍卖、变卖,从而达到成本低、见效快的效果。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权人要实现其应收账款质权,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实现质权,最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付款。小编建议,如果遇到相关事件,应该联系网站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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